大潮汕聯誼會章程 暫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大潮汕联谊会(英文译名:Greater Chaoshan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注册地址: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5室
第三条、本会性质:大潮汕联谊会是经香港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落地,由居住在全球各地并热心本会事业的潮籍各界人士自愿协商组成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条、本会遵照中国宪法、香港法律、法规、条例和国家政策,以加强联谊海内外潮团、开展友好交流与合作,汇聚潮汕乡亲力量,表达潮汕心声,以团结联谊潮汕力量、传承弘扬潮汕文化,凝聚潮汕精神、传播潮汕正能量;携手并进、共谋发展,共创辉煌新理念.
(一)大潮汕联谊会简介:大潮汕联谊会成立于2014年9月18日,是一个经过政府批准、具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大潮汕联谊的成立由全球潮籍热心知名人士多次聚会,希望藉着常规活动以加强潮团间的沟通。经多方联系酝酿,创办了大潮汕联谊会。
(二)大潮汕联谊会宗旨:爱国创会,乡亲联谊,信息交流,团结互助,资源共享,抱团发展,利用微网科技,联接世界潮人,弘扬潮汕文化,发扬潮商精神。为广大会员解决实际问题,并为大潮汕联谊会的发展发挥集思广益的作用。
(三)大潮汕联谊会口号:大潮汕、大团结、大平台、大发展!确保大潮汕联谊会各项工作的平稳传承和再上台阶。成为全球潮人乡亲在海内外的桥梁和纽带。
向全球潮汕人提供信息资源共享,协助维护大潮汕联谊会的合法权益。促进世界潮人和谐,为潮人爱国爱乡,提供有利条件。推动全球各地潮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为祖国改革开放和完成统一大业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香港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全球海内外潮人团体和各界人士的友好合作,敦睦乡谊,共谋发展;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服务。
(二)本会业务范围社团管理、交流、联谊、投资、金融、旅游、考察、媒体等服务。
(三)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财会、融资、及市场拓展等服务,组织会员培训、经贸洽谈,艺术交流;组织参加社会有关慈善活动。
(四)加强与全球各地海内外及潮汕地区有关
部门、各地社团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会员企业与各地潮籍会员商务往来、经济协作、科技合作及信息交流。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义利兼顾,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在全球各地潮汕籍人士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能够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按时缴纳捐赠费;
(二)居住在全球的潮籍各界人士,有正当职业,爱国敬业,遵纪守法,道德行为良好,积极参加祖国和特区建设,本人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者;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在大潮汕联谊官方网、公众平台会员入会窗口提交大潮汕联谊会会员在线入会登记及相关资料。(或向秘书处获取入会表格填写)
(二)大潮汕联谊会会员经秘书处初审,报会长会议讨论通过;目前成为大潮汕联谊会会员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理事会以上的成员今后对大潮汕联谊会有贡献的会员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成为本会领导班子成员。(该会员是潮属社团副会长我们也邀请他成为我会副会长,如是潮属社团会长我们特别聘请他担任我会的名誉会长。)需经会长提名通过。
会员缴纳捐赠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届缴纳捐赠费500000元;
(二)执行会长单位每届缴纳捐赠费300000元;
(三)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捐赠费100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捐赠费50000元;
(五)常务理事单位每届缴纳捐赠费20000元;
(六)理事单位每届缴纳捐赠费10000元;
(七)一般会员单位终身制免费;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捐赠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资格审查及流程
①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必须由本会现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推荐,会员发展服务中心进行考察后报本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
②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发展服务中心审核,联谊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
③理事、会员单位:会员发展服务中心审核、联谊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
④履行入会义务,缴纳相应的捐赠费,领取入会批准书和任职荣誉证书,正式成为会员单位。
(四)由本会设立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取得本会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本会工作出谋献策;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积极联络、团结海内外潮籍各界人士,共同为全球和家乡的建设做贡献;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了联谊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联谊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由会长提议通过理事会决定设立区域联络机构
(五)由会长提议对联谊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由会长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由会长提议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由会长提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联谊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设立“常务工作委员会”(简称常委会)为本会日常工作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计算机办公系统或通过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本会设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执行会长4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可连选连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联谊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联谊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联谊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联谊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联谊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联谊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事项;
(八)制定联谊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联谊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理事会成员1年不参加大潮汕联谊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十一)理事会成员严格履行职责, 认真办好大潮汕联谊会事务。要顾全大局提高办事效率,不要塞责渎职、推诿扯皮;要团结和谐,无私奉献,不要排斥他人、拉帮结派;要自警自省,百折不挠,不要畏惧困难、贪图安逸;要群策群力,择善而从,不要固执已见、主观武断;要诚实守信,精益求精,不要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如个人擅自操作,违纪违法,属个人行为,与本会无关。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工作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部分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监事列席常务工作委员会,常委会作为联谊会日常工作决策机构,每两个月定时召开会议讨论决定联谊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代表人士担任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聘任人选须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决定聘任。名誉职务成员提出的建立仅供参考,不参与会务。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区域联络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区域联络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理事长讨论通过、审议批准。
(三)设立区域机构的会长,必须是总会的常务副会长出任。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国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能胜任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需继续担任的,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继续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或部分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届满,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视在职期间的贡献或影响力,可任命为联谊会永远创会会长或功勋会长、永远名誉会长或永远名誉副会长,永远名誉顾问,创会秘书长,视同享受在职副会长以上待遇。对建会以来累计贡献(包括捐赠费在内)达到200万元者,给予任命为“功勋会长”的最高荣誉地位。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会认真贯彻本会章程;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主持处理本会有关日常事务或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有关事宜;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提名秘书长聘任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六)下一届会长由现任会长提名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协助会长监督审查本会财务管理情况,确保本会日常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三)负责会长授权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为更好地整合地域,便于管理、便于工作,本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下设监事若干人,由理事会推荐聘任。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采取聘任制。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联谊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会下属各委员会经费可以自筹,但为便于监督以及审计,各委员会筹集经费应统一汇入本会帐户,然后由本会拨出专款专用。
第五章 制度
第二十六条、民主
本会的重大原则问题,应分别通过会长会议、理事会集体讨论,以民主集中的方式作出决定,依序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协商
根据本会性质及实际情况,各项工作应充分进行协商,力求团结和谐,同心协力开展活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捐赠费;
(二)海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适时收取理事捐赠费。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联谊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联谊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按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接受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会章程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会长会议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修改意见经2015年4月7日理事会授权修改。
本章程未尽事项,由本会之理事会修改或补充之,并经会员大会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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